谷友军律师亲办案例
故意伤害案二审成功辩护判缓刑
来源:谷友军律师
发布时间:2012-02-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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谢某因讨要工资将雇主鼻子咬掉一半,经鉴定为轻伤(偏重),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谢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。其家属找到本律师,经过阅卷、会见被告人,分析案情后确定一审法院量刑过重,帮助提起上诉,并做罪轻辩护,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,依法改判谢某缓刑,当庭释放。以下系辩护词
 
辩护词
 
尊敬的审判长、审判员:
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谢某(以下简称“被告人”)弟弟谢某某的委托,并征得上诉人的同意,指派我们担任本案上诉人的二审辩护人,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,并先后两次会见了上诉人。现结合一审庭审记录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,依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,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:
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上诉人谢某犯有故意伤害罪的定性不持异议,但辩护人认为,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,量刑过重。
一审法院虽已“鉴于本案中被告人谢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认罪态度较好,且系初犯,可以酌情从轻处罚”。但从轻处罚幅度太小,而且上诉人还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,一审法院未予以考虑。
第一,被害人在此案件中存在过错,应当作为上诉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。
本案起因系因被害人王某拖欠上诉人亲属工资和押金在先,在上诉人及亲属找其讨要过程中又先行动手打了上诉人,后上诉人才与被害人扭打起来,由此可见,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,故此,应从轻或减轻对上诉人的处罚。
第二,上诉人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合理合法的损失,同时上诉人家属也愿意帮助上诉人赔偿被害人合理合法的损失。不能因被害人放弃附带民事赔偿要求,就将不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归咎于上诉人,从而量刑时加重对上诉人处罚。被害人放弃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要求,并不代表其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上诉人赔偿。因此,一审法院基于此在量刑时对上诉人予以加重处罚,显然不当。
综上所述,上诉人系初犯、偶犯,认罪态度较好,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不大,同时被害人自身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,且上诉人愿意赔偿被害人合理合法损失,希望二审法院能够对其在一审判决基础上从轻或减轻处罚,能够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、重新做人的机会。
 
此致
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辩护人:谷友军
 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年  月 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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